绍兴拼团购房212群(178)
  • 浅浅:这个楼盘到底好不好?
  • 雪花飘飘:好的呢。
  • 零:这个楼盘周边环境设施怎么样?
  • 英雄:我去看过,很齐全。
  • 牛转乾坤:这个楼盘价格波动大么?
  • 日记本:这个楼盘性价比高。
  • 回忆:我建议你们去楼盘看看。
  • 大头:也可以直接咨询置业管家。
  • 吃了么:什么时候大家一起去看看啊。
  • 蓝天:上周我已经签合同了。
163人申请入群

住房租赁条例首个文件征求意见 市场更加规范化

发布时间: 2020-09-08 13:42:55

来源: 新闻

分类: 政策法规


    随着房市的火热,不规范的小房产中介数量日益增加,“二房东”的频繁出现,市场也随之越来越杂乱,记得前不久还有一则新闻,一企业通过某种方式从业主手中短租房子,然后再把该房子长租给其他客户,从中赚取佣金和房租,结果可想而知,租客上当受骗房租也无法追回。所以就在昨天住建部针对“二房东”等此类现象做出了行动。

    住建部网站挂出了关于《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据了解,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是住房租赁领域首部条例性文件,对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有着重要意义。《条例》对“二房东”、“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多个租赁市场热点问题,做了细化布置。

    《条例》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租房和通过住房租赁企业租房,做了严格区分。记者了解到,这主要是为了解决租赁企业“既当二房东,又赚中介费”的“两头赚”情况。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是“房东”或者“二房东”。而经营范围中没有“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则只能收取住房租赁服务项目的相关费用,是所谓“中介机构”。

    在此基础上,对于一直以来受到关注的续租收费问题,《条例》规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另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将受管控。《条例》第38条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根据《条例》,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这些条例的出现,相信会更好的规范房屋租售市场,让租客的权益得到更大的保障!

 

责任编辑: bianji1

团购报名

最新楼讯
楼盘导购更多>>
购房指南更多>>
小编推荐
订阅楼市楼讯